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大統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賢惠
訴訟代理人 秦申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MUPRA JOSUE
BARGAYO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8,1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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