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簡字第506號
原 告 蔡翠香
訴訟代理人 蔡銀鋒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黃須銘
被 告 張清萬
被 告 何彥志
被 告 陳木麺
被 告 張村雄
被 告 張昌雄
被 告 江張彩雲
被 告 張彩純
被 告 楊張足
被 告 張英美
被 告 張銀萬
被 告 張銘洲
被 告 黃國恩
被 告 陳榮柳
被 告 林晉宇
被 告 黃偉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