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1年度,356號
GSEV,101,岡補,356,2012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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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56號
原   告 郭歐秋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林秋鳳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元【計算式:
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8,000元×原告請求
返還土地面積3 ㎡=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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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