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55號
原 告 郭貞
郭歐秋梅
前列二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
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
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