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1年度,314號
PTEV,101,屏小,314,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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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屏小字第31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 章一
訴訟代理人 黃家妤
被   告 林和緣即林秋雅即林千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零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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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