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屏小字第26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董家宏
王雅惠
被 告 許勝福
被 告 邱鈺珊即邱桂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許勝福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被告許勝福與被告邱鈺珊即邱桂招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其中捌佰元由被告許勝福負擔,其餘由被告許勝福與被告邱鈺珊即邱桂招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許勝福及被告邱鈺珊即邱桂招分別積欠其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表、信用卡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表、消費暨繳款明細表、應收帳務明細查詢表、欠款彙整表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邱鈺珊即邱桂招嗣到庭,對於原告主張之金額不爭執(見本院卷第69頁),另被告許勝福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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