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01年度,190號
ILEV,101,宜小,190,201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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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宜小字第19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蔡俊慶
被   告 余國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雖曾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1年度 司促字第582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惟其民事異議狀內並無 具體答辯內容,是本件應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且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新臺 幣(下同)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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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