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01年度,166號
ILEV,101,宜小,166,201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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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小字第166號
原   告 余武雄
被   告 余耀爨
      余鈞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余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七日內向本院說明(繕本逕寄被告)原告持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五號判決分割共有物事件向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是否主張屬於「與原持分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且屬於有償者」,何以主張係屬於有償案件,而由余陳月鳳及被告二人任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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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