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952號
原 告 洪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平典、廖素娥、洪德仁、洪德俊、洪德欽、洪
德揚、洪慧華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系爭不動產地籍謄
本(全部)。
二、補繳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三、將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逕送每一被告,送達回執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