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房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1年度,979號
SLEV,101,士簡,979,201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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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979號
原   告 伯爵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少彬
被   告 華曜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房租事件,業經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二十六萬零九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二千八百七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二十六萬零九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緣原告與被告間於民國(下同)98年7月間約 定由原告負責提供被告於大陸所引進到台灣從事旅遊之團體 客人於途經新竹市時之夜間住宿場所(含早餐),近三年來雙 方均依約履行,合作愉快,詎於101年8月份起卻未依約每週 向原告支付住宿費用,經電話查詢均稱負責人業務繁忙或出 國展業未及簽發支票,絕對無問題,原告因已交易達兩年多 ,不疑有他乃繼續提供住宿服務,但被告卻於101年9月5日 傳出退票之訊息,經向主管機關打聽證實已遭勒令停業處分 ,而同業之間亦傳出業遭其倒帳、退票,原告至此始知業遭 矇蔽乃清查所有與被告之業務往來帳冊,發覺被告從101年8 月1日起至同年9月11日止,共有16筆住宿費用未付,合計共 新台幣(下同)260,900元,乃於9月13日以新竹市西門郵局第 000159號存證信函向被告催索房租,卻遭以結束營業為由退 回該函等云,為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房租260,9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並提出華曜旅行社八、九月份帳單1份、訂房確 認單9份、新竹市西門郵局第000159號存證信函、退件信封 各1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住宿契約之房租請求權,請求被告為 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及自101年10月25日(起訴 狀繕本寄存送達生效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貳、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叁、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為許予假執行之宣告;惟 本衡平之原則,並許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 而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260,9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肆、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 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392 條第2項 、第3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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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曜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爵旅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