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1年度,899號
SLEV,101,士簡,899,2012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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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899號
原   告 張美月
被   告 彭德敏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審理(101年度附民字第176號),本院於民國101年1
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 年3 月14日下午4 時43分許,在台 北市○○區○○○路00號原告所經營之「好運到彩券行」, 向原告騙稱:先讓其簽注「賓果賓果」彩券比輸贏,之後將 會前往提款機領錢付款等語,原告誤信被告有付款之能力, 陷於錯誤,而同意讓被告先下注後付款,迄被告投注總額累 計達新台幣(下同)11萬元,原告要求被告提款付帳時,始 發覺被告帳戶內並無款項足供提領,遂即報警處理,被告於 派出所時雖曾簽發到期日分別為101 年3 月17日、21日、25 日,票號各為666378號、666379號、666380號,票面金額分 別為3 萬元、3 萬元、5 萬元等之本票交付原告作為清償債 務之用,不料本票屆期仍未獲付款,被告故意以上開背於善 良風俗之詐欺手段,加損害於原告,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萬元等語。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具狀表示不爭執,並經調取 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444 號詐欺案件刑事卷宗查核屬實,應 堪信為真正。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詐欺 手段,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11萬元,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訴請被告 給付原告11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所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合議庭 裁定移送本庭,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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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