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1342號
原 告 張堉璘
被 告 石家瑜
被 告 張淑芬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張明志
陳秀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1 月29日下午2 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還款明細與證據、兩造約定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據(人證或物證,如係交談光碟,請先行轉譯)、被告張淑芬所為保證行為,徵得其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