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聲字,101年度,21號
CYEV,101,朴簡聲,21,20121205,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朴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蔡哲弦
相 對 人 黃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
20日所為101年度朴簡聲字第21號裁定,應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有關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黃裕中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黃裕中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條第1 項規定自明;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 第232 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中當事人欄有關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黃裕中 律師」之記載,應係聲請人「送達代收人黃裕中律師」之誤 ,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