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1年度,768號
CYEV,101,嘉簡,768,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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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768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尚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文瑞
原   告 泰昌預伴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址設臺北市○○路0段00號8號,按對於 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故本件有管轄權之法院係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茲原告竟向無管轄權本院起訴,顯有未合 ,爰聲請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固定有明文,惟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 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2條亦定有明文。查 本件依原告之主張係因訂購混凝土之契約涉訟,而該等混凝 土係送貨至嘉義縣梅山農會、瑞里等地,足見契約履行地係 屬本院轄區,尚難認為本院為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人之聲 請移轉管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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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昌預伴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義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