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埔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杜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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