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火全
鄭千求
鄭國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東波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1年10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1 年11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 鄭火全、鄭國川,於101 年12月4 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鄭千 求,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 亦有本院北港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