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字第204號
原 告 宏信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琪雅律師
被 告 新昇鋁門窗行
法定代理人 林滿惠
訴訟代理人 張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上 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
二、原告應於前開期日前具狀查報第一批鋁窗外框、第二批鋁窗 內框已製作完成之「全部成品」彩色照片,並將繕本含彩色 照片逕寄被告。
三、原告應於前開期日攜帶第一批鋁窗外框、第二批鋁窗內框已 製作完成之「全部成品」到庭勘驗。
四、兩造應於前開期日前提出最終版辯論意旨狀、歷次訴狀電子 檔,並將訴狀繕本逕行郵寄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 雅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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