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1年度,12417號
TPPP,101,鑑,12417,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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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1 年度鑑字第 12417 號
被付懲戒人 許嘉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高雄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
如下
主 文
許嘉德記過壹次。
事 實
一、高雄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許嘉德係高雄市鳳山區五甲國民小學前校長( 100 年 6 月 1 日退休),於任職該校校長期間,該校 營養午餐自 97 學年度起,以勞務委外採購食材及委外代 煮方式辦理,每月採購金額均逾新臺幣(下同)10 萬元 ,卻未踐行相關採購招標程序,而是由被付懲戒人及午餐 執行秘書逕與廠商簽約,違反政府採購法。另該校營養午 餐廚房新建工程自 97 年動工,實體建築未完工驗收,即 辦理設備採購,採購項目未整體規劃且分項採購,亦與常 情不符。又建築及設備安全未先與社區溝通引發反彈,致 工程延宕,工程款已逾 475 萬元,迄今閒置無法供餐, 督導不周又缺乏積極作為,實有浪費公帑之嫌。有違公務 員服務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所定,公務員應 誠實清廉、謹慎,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 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 稽延之旨,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爰依同法 第 19 條規定移請審議。
(二)證據(均影本):
1.高雄市鳳山區五甲國民小學 97 年度午餐缺失與究責檢 討小組會議紀錄及執行 99 年度教育部補助午餐設備經 費檢討會議紀錄各 1 件。
2.高雄市鳳山區五甲國民小學 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 委員會會議紀錄 1 件。
3.高雄市教育局政風室查處簽呈 1 件。
4.高雄市教育局 100 學年度第 7 次校長成績考核委員 會會議紀錄 1 件。
二、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97 學年度五甲國小午餐廚房因校舍報廢拆除,須重新整 建,而無法供應午餐,原午餐執行秘書退休,又無人願意 擔任,申辯人商請新調任本校的何瑞軒老師擔任,因午餐 秘書新任又無經驗,開學必須供應學童午餐,因此請家長 會長鄭先生,午餐執秘何瑞軒老師及主任商談午餐供應事 項,決定採取代煮方式辦理,委外代煮每月均未超過 10



萬元,因而認為不須公開招標,又逢開學在即,廠商有意 願代煮,遂議價後簽訂合約,以一個月為期限,期滿徵求 午餐委員及教師意見,大家都很滿意,因而持續簽約,原 先沒有預料廚房興建工程會拖延這麼久,興建完成後內部 設備又欠缺,因而整個委辦業務才持續兩年多,期間主計 單位並未告知應公開招標,廠商一直認為不敷成本,經常 跟午餐執秘說不再續約,申辯人認為委辦只是暫時措施, 待廚房建好馬上可以開辦午餐,因而數次要求廠商勉為其 難繼續簽約供餐,至 99 學年度下學期,廠商認為無法再 承擔此業務,不再續約,幾經詢問才委由興仁國中代辦, 100 年 5 月市府至校檢察,方知有違反採購法事項。(二)97 學年度<西棟校舍報廢建物拆除工程>完成後,由高 雄縣工務局新工課負責五甲國小之<高雄縣鳳山市五甲國 小廚房、景觀、通學步道工程>,總工程費共壹千多萬元 ,由工務局設計、發包、監工、驗收,本校僅提供意見, 廚房興建含在裡面,但不包括內部使用之設備。我們期望 廚房興建完成後,馬上能自己供應午餐,因而在興建期間 若縣府有午餐設備經費,便積極爭取,待廚房硬體設備完 成,內部設備亦能同時準備就緒,所以才會在實體建築未 完工驗收,便著手設備採購,況且當時未縣市合併,經費 來源並非預算制,如非隨時爭取,廚房內部設備不知何時 才有著落?廚房興建期間因富甲里王里長阻撓,造成工期 延誤,承包商被罰款。廚房興建完成內部設備未就緒,申 辯人仍積極爭取經費,期望早日能開辦學童午餐,絲毫不 敢怠忽職責,奈何招人檢舉,身心俱疲,遂於 100 年 6 月 1 日退休,接替者並不積極籌辦午餐內部設備,實有 其時空背景,100 年縣市合併後,高雄市午餐可由鄰近學 校供應(未合併前高雄縣無此制度),目前五甲國小午餐 由興仁國中供應,因此校方認為不需再自辦午餐,教育局 認為申辯人浪費公帑,建而不用,申辯人滿腹委屈有口難 言。
(三)申辯人深知公務員不應違法,更應盡職負責,學校午餐委 外代煮,因認知不同而被稱違法,實屬冤枉。縣市合併制 度不同,時空轉移被稱耗費公帑、廢弛職務,真使人寒心 ,99 學年度更因而考績乙等,戰戰兢兢、奉公守法,落 得如此下場,真是不堪回首。以上報告希望大會能明察秋 毫。
(四)證據:合約書影本 28 件。
三、被付懲戒人補充申辯意旨:
(一)97 學年度<西棟校舍報廢建物拆除工程>完工後,由當



時高雄縣工務局新工課負責五甲國小之<高雄縣鳳山市五 甲國小廚房、景觀、通學步道工程>,總工程費壹仟多萬 元,完全由工務局遴選建築師設計、發包、監工、驗收, 本校僅提供意見,廚房興建含在裡面,但不包括內部使用 之設備。
(二)午餐廚房硬體建設,從設計、發包、監工、驗收,皆由工 務局負責,99 年底硬體建設完成,驗收之後交由學校使 用,因內部設備未完全就緒,無法立即開辦午餐,申辯人 積極向縣府爭取,獲得<加強補助國民教育經費>補助午 餐廚房設備,預算金額為 655,710 元,於 99 年 12 月 23 日上網公告招標,因無人投標而流標。100 年縣市合 併,本校獲悉高雄市有鄰近學校互相供餐的制度,於 100 年 4 月委由興仁國中代辦午餐。申辯人於 100 年 6 月 1 日退休,因興仁國中供餐良好,校方因而不再積極 籌辦廚房內部設備,實有不同的時空背景,更不能因為現 任者不願繼續自辦午餐,而將當時籌建午餐廚房的罪過, 歸到申辯人等身上。
(三)申辯人深知公務員不應違法,更應盡職負責,學校午餐委 外代煮,因認知不同而被稱違法,實屬冤枉。縣市合併制 度不同,時空轉移,被稱耗費公帑,廢弛職務,使人寒心 ,申辯人奉公守法,盡職負責,為能早日供應學童午餐, 勞心勞力,最終得到 100 學年度考績乙等,移送公懲會 結果,真讓人情何以堪。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許嘉德係改制前高雄縣鳳山市五甲國民小學及改 制後高雄市鳳山區五甲國民小學(以下簡稱五甲國小)前校 長(100 年 6 月 1 日退休),於任職該校校長期間,因 改制前高雄縣政府於 97 年間,為整建該校校舍,將原有供 應學童營養午餐廚房拆除,在整建期間,被付懲戒人為使學 童營養午餐得予繼續供應,乃以委外採購食材及委外代煮之 方式辦理,其中有關委外採購食材部分,與益昌商行訂立 97 年 10 月 1 日至 98 年 6 月 30 日之合約,其支付 之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99 萬 7,623 元,不符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公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 額採購招標辦法得採用限制性招標之規定,乃被付懲戒人未 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公開招標,而逕與益昌商行簽約 委由該商行採購食材。
二、以上事實,有五甲國小與益昌商行所簽 97 年 10 月 1 日 起至 98 年 6 月 30 日之合約書及五甲國小 101 年 11 月 12 日甲國學字第 10170638600 號函送之支付款項分類



帳報表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雖辯稱:簽訂合約,以 一個月為期限云云,然五甲國小與益昌商行簽訂一個月期之 合約係自 99 年 8 月 30 日以後,此有移送機關所函送及 被付懲戒人提出之合約書影本可按,被付懲戒人上開所辯, 顯有誤會,自無可採。
三、按有關財物採購之查核金額為 1 千萬元,公告金額為 100 萬元,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 10 萬元,業經工程會訂定 在案,有工程會 88 年 4 月 2 日(八八)工程企字第 8804490 號函影本在卷可按,而五甲國小與益昌商行所簽訂 上開期間之食材採購金額,已逾 100 萬元,並不符工程會 所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得採限制性招標之規定,而有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高雄市政府及改制前之高雄縣政府均無訂定未達公告金額 之招標方式,經高雄市政府 101 年 10 月 17 日高市府人 考字第 10106478600 號函復在卷,依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 第 3 項但書之規定比照中央規定辦理,則上開食材之採購 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19 條之規定公開招標。被付懲戒人就 此部分之食材採購案未公開招標,逕與益昌商行簽約,有違 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 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7 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及 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四、移送意旨另略以: (1)被付懲戒人自 97 學年度起,五甲 國小之學童營養午餐,以勞務委外採購食材及委外代煮方式 辦理,每月金額均逾 10 萬元(上述與益昌商行合約部分除 外),未踐行相關採購招標程序,逕與廠商簽約,違反政府 採購法。 (2)該校營養午餐廚房新建工程自 97 年動工, 實體建築未完工驗收,即辦理設備採購,未整體規劃而分項 採購,與常情不符。 (3)建築及設備安全未先與社區溝通 引發反彈,致工程延宕,工程款已逾 475 萬元,迄今閒置 無法供餐,督導不周又缺乏積極作為,有浪費公帑之嫌云云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 (1)委外代煮每月均未超過 10 萬元,不須公開招標,遂以議價方式訂立合約。(2) 有關整建工程,係由前高雄縣工務局設計發包、監工、驗收 ,學校僅提供意見,整建期間,因富甲里里長阻撓,造成工 期延誤,非伊之責任。 (3)硬體整建工程並不包括廚房設 備,且在縣市合併前,該經費並非預算制,須隨時爭取以便 採購設備。(4)99 年底硬體完成交由學校使用,內部設備 未完全就緒,無法立即開辦營養午餐,伊乃積極向縣府爭取 ,獲得補助廚房設備經費,預算金額 65 萬 5,710 元,於 99 年 12 月 23 日上網公告招標,無人投標而流標,100



年縣市合併後,獲悉鄰近學校有互相供餐制度,於 100 年 4 月委由興仁國中代辦,因供餐良好,校方因而不再積極籌 辦廚房內部設備,而現任者不願繼續自辦午餐,責任豈可歸 到伊身上,而認其浪費公帑云云。
經查:
(一)本件移送書僅記載五甲國小之學童午餐,自 97 學年度起 ,以勞務委外採購食材及委外代煮方式辦理,每月採購金 額均逾 10 萬元,並未詳細記載其內容,惟據移送機關函 送及被付懲戒人提出之合約書,有關委外代煮之廠商僅元 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元昌公司),有關委外代 購食材之廠商計有益昌商行松展企業社生泓企業社泰豪食品企業社等 4 家,合約期間詳如附表所載,而有 關五甲國小支付上開廠商之款項,除支付予益昌商行自 97 年 10 月 1 日至 98 年 6 月 30 日之合約期款項 逾 100 萬元外(即前述應公開招標部分),其餘部分, 依五甲國小所函送之支付款項分類帳報表影本核算結果, 其金額屬 10 萬元以下或超過 10 萬元未達 100 萬元之 採購,此部分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 辦法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所謂限制 性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第 4 項所規定之定義為 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邀請一家廠商 議價,則被付懲戒人就此部分之採購,逕行與前述廠商議 價訂約,並無違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被付懲戒人就此部分 之申辯,自屬可採。
(二)五甲國小之學童營養午餐廚房整建,僅屬硬體,並不包括 廚房內部設備,此項設備經費並非預算制,須由學校向改 制前之高雄縣政府申請補助,而在整建過程中,因經費問 題,無法一次購足,採分項採購方式辦理,難謂不符常情 ,證人即高雄市政府承辦人周巧巧在本會調查中亦稱並無 不可,且移送意旨亦僅稱分項採購與常情不符,並未指此 部分之採購有何違失,則被付懲戒人就此部分之申辯,亦 屬可採。
(三)本件整建工程係由改制前高雄縣政府工務局發包,已據周 巧巧於本會調查時供述在卷,五甲國小既非發包單位,則 工程設計、監工、驗收自由發包單位負責,該工程雖引發 鄰近社區居民反彈,導致工程延宕,然應負責與社區溝通 者,為發包單位,要難歸咎於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所 為工程延宕之責任不應由其負責之申辯,自屬可採。(四)99 年底該工程硬體完工並驗收交由學校使用,五甲國小 隨即於 99 年 12 月 23 日招標,結果無人投標而流標,



嗣因該校受少子化影響,班級數驟減,全校師生用餐人數 僅 436 人,為符合經濟效益降低相關成本,目前仍持續 委由興仁國中代辦,而廚房硬體現為該校午餐供應部及多 功能教室併用,此有五甲國小 101 年 9 月 27 日甲國 學字第 10170540200 號函暨附送之招標資料為證。則被 付懲戒人基於環境因素,於流標後,將營養午餐委由興仁 國中代辦,且該廚房亦未荒廢不用,自難指被付懲戒人有 督導不周又缺乏積極作為及浪費公帑之違失,被付懲戒人 就此部分之申辯,亦為可採。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自無移送意旨所指此部分之違失,併 予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許嘉德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 24 條前段、第 9 條第 1 項第 5款及第 15 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朱 瓊 華
委 員 林 開 任
委 員 許 國 宏
委 員 張 連 財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陳 祐 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 豪 達
附表:
┌─────┬─────┬─────┬─────┬─────┐
│元昌公司 │益昌商行松展企業社生泓企業社│泰豪食品企│
│ │ │ │ │業社 │
├─────┼─────┼─────┼─────┼─────┤
│97 年 10 │97 年 10 │99 年 2 │99 年 2 │99 年 2 │
│月 1 日至│月 1 日至│月 22 日至│月 22 日至│月 22 日至│
│98 年 6 │98 年 6 │99 年 7 │99 年 7 │99 年 7 │
│月 30 日 │月 30 日 │月 5 日 │月 5 日 │月 5 日 │
├─────┼─────┼─────┼─────┼─────┤




│99 年 2 │99 年 2 │99 年 8 │99 年 8 │99 年 8 │
│月 22 日至│月 22 日至│月 30 日至│月 30 日至│月 30 日至│
│99 年 7 │99 年 7 │99 年 9 │99 年 9 │99 年 9 │
│月 5 日 │月 5 日 │月 30 日 │月 30 日 │月 30 日 │
├─────┼─────┼─────┼─────┼─────┤
│99 年 8 │99 年 8 │99 年 10 │99 年 10 │99 年 10 │
│月 30 日至│月 30 日至│月 1 日至│月 1 日至│月 1 日至│
│99 年 9 │99 年 9 │99 年 10 │99 年 10 │99 年 10 │
│月 30 日 │月 30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
├─────┼─────┼─────┼─────┼─────┤
│99 年 10 │99 年 10 │ │ │ │
│月 1 日至│月 1 日至│ │ │ │
│99 年 10 │99 年 10 │ │ │ │
│月 31 日 │月 31 日 │ │ │ │
├─────┼─────┼─────┼─────┼─────┤
│99 年 11 │ │ │ │ │
│月 1 日至│ │ │ │ │
│99 年 11 │ │ │ │ │
│月 30 日 │ │ │ │ │
├─────┼─────┼─────┼─────┼─────┤
│99 年 12 │ │ │ │ │
│月 1 日至│ │ │ │ │
│99 年 12 │ │ │ │ │
│月 31 日 │ │ │ │ │
├─────┼─────┼─────┼─────┼─────┤
│100 年 1 │ │ │ │ │
│月 1 日至│ │ │ │ │
│100 年 1 │ │ │ │ │
│月 31 日 │ │ │ │ │
├─────┼─────┼─────┼─────┼─────┤
│100 年 2 │ │ │ │ │
│月 1 日至│ │ │ │ │
│100 年 2 │ │ │ │ │
│月 28 日 │ │ │ │ │
├─────┼─────┼─────┼─────┼─────┤
│100 月 3 │ │ │ │ │
│月 1 日至│ │ │ │ │
│100 年 3 │ │ │ │ │
│月 31 日 │ │ │ │ │
├─────┼─────┼─────┼─────┼─────┤




│100 年 4 │ │ │ │ │
│月 1 日至│ │ │ │ │
│100 年 4 │ │ │ │ │
│月 30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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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