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0年度,75號
TYDM,90,簡上,75,200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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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七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呂沐基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
六五七九號),不服本院中壢簡易庭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所為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
六一三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從事工作之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從事工作之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騏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楊梅鎮○○路○段三0五之一號, 下稱騏鵬公司)」及「新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楊梅鎮○○路○段一三 二號,由原址桃園縣楊梅鎮○○○路○段二六五巷一一二號改編,下稱新桓公司 ,法人部分未據起訴)之代表人,明知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從 事工作,竟先基於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從事工作之犯意,自民國(下同 )八十七年七月八日起,以「新桓公司」本人之名義,聘僱製造業技工之泰國籍 外國人UNSAMAI CHIN乙人;復另行基於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 人從事工作之概括犯意,先後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及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起 ,再以「新桓公司」本人之名義,聘僱製造業技工之泰國籍外國人BUNTAE NG AMPHON及JAMNOK SURACET二人,惟該三名外國人自 始均未在「新桓公司」內上班,而均至「騏鵬公司」內從事塑膠布生產、整理等 工作。嗣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三時許,經警在「騏鵬公司」廠房內當場查 獲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右揭時地在「騏鵬公司」內查獲上開三名由「新桓公司 」所聘僱之泰國籍外國人從事工作乙情,惟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該三名外 國人原係由「新桓公司」所聘僱,並亦在「新桓公司」從事工作,係因「新桓公 司」太小了,所以將機器放在「騏鵬公司」內,且為維修機器,故該三名外國人 始會在「新桓公司」內工作,並無以「新桓公司」名義聘僱外國人為「騏鵬公司 」從事工作云云。經查:被告右揭犯行業據證人即上開外國人UNSAMAI CHIN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該公司(即新桓公司)申請來台工作在那裡擔 任機器操作員,公司地址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在楊梅,....,當時我也是在操作 機器,我工作的地點都是查獲現場,工作的地點都沒有變更過,我操作的機器是



生產什麼我不知道,我現在上開地點上班,工作的項目都一樣(見本院卷九十年 七月十七日筆錄)」等語、證人即上開外國人BUNTAENG AMPHON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該公司(即新桓公司)申請來台工作,在那裡擔任機器 操作員,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我是跟證人CHIN一起被查獲,當天我在現場正 在操作機器,我從來台至今操作的機器都一樣,工作現場沒有變更,一直在那裡 ,我操作的機器我不知道做什麼產品,我還在查獲地點上班(見本院卷九十年七 月十七日筆錄)、「我是從事機器操作,我是從事鋼管磨平,其他二人也是一樣 的工作,鋼管是用來繞塑膠布的捲軸,我也有從事維修塑膠布生產機器的工作, 我就是操作生產塑膠布的機器(見本院卷九十年十月十六日筆錄)」、「我天天 工作的是做鋼管磨平的工作,只有機器壞掉我過去修理(見本院卷九十年十月十 六日筆錄)」等語、證人即現場查獲警員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 他們其中一人是在操作生產塑膠布機器,查到時他們人就跑了,這部機器是騏鵬 公司的(見本院卷九十年十月十六日筆錄)」等語明確,復有上開三名外國人之 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三紙、「騏鵬公司」及「新桓公司」之工廠登記證、公司執 照及現場照片各乙份,在卷可稽,足證上開三名外國人由「新桓公司」申請引進 國內之時起,均自始即在桃園縣楊梅鎮○○路○段三0五之一號之「騏鵬公司」 內從事操作生產塑膠布用鋼管捲抽及塑膠布之機器及其維修等情,至為顯然。雖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其係因「新桓公司」太小,所以將機器搬至「騏鵬公司」 內,再帶同上開三名外國人在「騏鵬公司」內操作上開機器云云,惟「騏鵬公司 」與「新桓公司」在法律上,不僅分屬獨立互不相屬之法人,且「騏鵬公司」及 「新桓公司」之公司及工廠地址,亦均不相同,且經本院審核上訴人所提出「新 桓公司」之現場照片後,其廠房內亦非絕無擺設機器之相對空間存在,又上開三 名外國人在「騏鵬公司」內,均係操作生產塑膠布用鋼管捲軸及塑膠布之機器及 其維修等情,亦據證人BUNTAENG AMPHON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 ,有如上述,亦核與「新桓公司」公司執照上所登記「各種機械零件之組合加工 及買賣及各項業務有關進出口貿易及經營投資」之營業項目不符,而反與「騏鵬 公司」公司執照上所登記「塑膠皮、布、板、管材製造業、塑膠日用品製造業、 塑膠編織品製造業、工業膠製品製造業.... 」之營業項目相符,是被告辯稱上 開三名外國人在「騏鵬公司」內操作「新桓公司」之機器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再者,被告自始申請引進上開三名外國人從事工作起,即先後均 將上開三名外國人安排至「騏鵬公司」內從事操作生產塑膠布用鋼管捲軸及塑膠 布機器及其維修等情,亦據證人即外國人UNSAMAI CHIN、BUNT AENG AMPHON二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亦如上述,是「新桓公司 」先後在申請引進上開三名外國人之始,顯均有以「新桓公司」本人名義聘僱上 開三名外國人為「騏鵬公司」從事操作生產塑膠布用鋼管捲軸及塑膠布機器及其 維修等工作之認識,而均非事後臨時起意,始將上開三名外國人帶至「騏鵬公司 」內從事工作,至為灼然。被告犯行已臻明確,應予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之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 國人為他人從事工作之規定,其聘雇人數為一人,應論以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之罪。公訴人認被告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係犯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



項後段之罪云云,揆諸上述,容有誤會,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之規定,變公 訴人原起訴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合先敘明。被告先後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 及八十九年四月六日起,以「新桓公司」本人之名義,聘僱上開外國人BUNT AENG AMPHON及JAMNOK SURACET二人之行為,其時間 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 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自八十七年七月八日起,以「新桓公 司」本人之名義,聘僱上開外國人UNSAMAI CHIN乙人,距被告再行 聘僱上開外國人BUNTAENG AMPHON及JAMNOK SURAC ET二人間,其間相隔已各有近一年六月及一年十月之久,其間顯均無基於同一 概括犯意所為之可言,至為顯然,應予分論併罰。本件原判決認被告上開所為, 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之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 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認應論以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之 乙罪嫌云云,固非無見。惟本件被告於聘僱上開三名外國人時,即係基於以「新 桓公司」之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騏鵬公司」工作之認識乙節,業據本院認定 如上,且上開三名外國人復係「新桓公司」先後三次分別聘僱為「騏鵬公司」工 作者,每次聘僱之人數為一人,僅係最後遭查獲時,已累計達上開三名外國人之 數,惟亦與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不符,至為灼然,是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雖無理由,有如上述,惟原判決所認,揆諸上述,既有上述之違誤, 自仍無維持之可能,應予撤銷。爰審酌被告明知上開三名外國人係至「騏鵬公司 」內從事操作生產塑膠布用鋼管捲軸及塑膠布生產機器及其維修等工作,竟仍先 後以「新桓公司」聘僱上開三名外國人,已損及外國勞工主管機關對外國勞工管 理之正確性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 景 文
法 官 邱 滋 杉
法 官 林 晏 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 雅 慧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三條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四、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第五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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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騏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