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1年度湖小字第704號
原 告 宥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珠輝
訴訟代理人 王潔萍
陳立民律師
被 告 張軒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
1、被告自100 年6 月9 日起受雇於原告公司擔任業務助理兼倉 儲管理一職,執掌貨品管制進出,至101 年2 月10日離職, 被告離職時原告公司派員清查盤點庫存時,發現部分商品有 短缺,且金額甚高,經聯繫被告,被告表示原負責協助處理 存短缺,爰於同年3 月5 日復職。豈料短缺責任尚未全數釐 清被告竟於同年4月9日以電子郵件通知原告其於該日離職。 2、經清查至被告第二次離職當日,尚有庫存短缺商品金額達新 台幣(以下同)30,595元。經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說明 ,然被告竟置之不理,爰訴請被告賠償30,595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於被告答辯後之陳述:
①庫存房間的鑰匙一共有2 副,一副交給被告,另一副由王潔 萍保管,王潔萍是原告法定代理人曾珠輝的女兒,在公司最 主要管理業務及所有事情。
②原告公司一個月休7 天,所有人都休星期六、日,但每個月 要留一個星期六作盤點。原告公司星期六、日都不會出貨, 但有時被告會去加班,王潔萍也會去。
③其實庫存原本短少更多約6 、7 萬元,後來原告也有請其他 人來幫忙被告找,有追回來一些電器用品,因為原告也不能 隨便判斷這些東西是被告拿走,但是是被告職務上造成的損 失,應該由被告賠償。
④黑貓宅急便的部分,已經打銷貨單銷掉了並沒有算在被告的 賠償金額中,該些資料被告也有看過,關於黑貓宅急便部分 都是損失大型的電暖器,因為原告有部分貨品是放在該公司 ,本件請求的損失是公司庫存異常部分,與黑貓宅急便無關 。
4、提出交接時盤點數量異常明細表一份、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二
份為證。
二、被告之答辯:
1、原告所述不真實,庫存確實有少,被告雖有在上面簽名,但 簽名只是代表確認庫存數量有少,但短少不是被告之責任, 因為倉庫的鑰匙雖是放在被告的辦公桌抽屜內,但抽屜都沒 有裝鎖,有時假日,原告公司負責人之女兒王潔萍會加班, 有時老闆會拿被告抽屜裡的鑰匙去取貨,因為被告常在隔天 上班發現鑰匙不見,就用APP 問王潔萍,王潔萍說鑰匙在她 那裡,這種事情常常發生。
2、雖然貨都是被告在管理,但當時有一個大客戶是東森,東森 是每個月30日預計要回單後我們才會填單,但101 年10月及 12月的30日是假日,被告沒有上班,且原告的貨是放在黑貓 宅急便的倉庫,請黑貓宅急便出貨,但是有可能被告在星期 一撈單的時候會重覆,導致重複寄出,但這些被告都有打電 話向客戶追回;另外貨運公司有把東西寄丟,黑貓貨運公司 也已經補償原告公司5 萬元,因此貨品之短缺不應該算在被 告之責任。
3、庫房鑰匙除了被告以外,另外一隻鑰匙在王潔萍手中,又沒 有監視器,怎麼知道會不會是王潔萍拿走,憑什麼說是被告 拿走的。
4、原告說有一些糖坊商品的數量減少,該部分是王潔萍自己包 好的,宅配單上面的字是王潔萍的字,被告只能照包裝上面 的數量來輸入,但包裝物內容的數量是否相符,被告也不知 道。
5、提出貼有王潔萍筆跡之宅配單包裝物四件為證。三、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1、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雖據其提出交接時盤點數量異常明細 表一份、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二份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並 以前詞置辯。
2、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所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交接 時有貨品短少之情形,爰訴請被告賠償,原告自應就貨品短 少之原因乃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負舉證責任。
3、經查原告公司之庫存房間鑰匙一共有2 副,一副給被告,另 一副由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女兒王潔萍保管,王潔萍在公 司最主要管理業務及所有事情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據 被告所提出貼有王潔萍筆跡之宅配單包裝物四件觀之,可自
由進出該庫房取貨品之人有被告及王潔萍二人,是庫房之貨 品短少,何以全應歸責於被告一人負責?原告自應負舉證責 任。次查原告公司每月都要留一個星期六作盤點,亦為兩造 所不爭執,自被告於100 年6 月9 日任職起,至離職日止, 原告公司約有八次之盤點,經本院命原告提出該八次之盤點 明細表以供參酌該些貨品是逐月短少,抑或被告離職時突然 短少,若是逐月短少,何以原告不逐月追究查明責任?然原 告始終無法提出。
4、綜上所述,原告無法提出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庫存貨品之短 少乃應可歸責於被告之責任,其遽訴請被告賠償庫存短缺商 品之價值30,59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5、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基礎無 涉,本院自無庸一一審究,並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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