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333號
原 告 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錦堃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許正清
李燦興
被 告 探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火杉
訴訟代理人 劉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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