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9年度,1392號
SJEV,99,重簡,1392,20121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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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392號
原   告 金紹盧
被   告 陳式欽即新仁醫院
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
      林鳳秋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雅雲律師
      王俊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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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