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405號
原 告 劉智中
被 告 戴國源
被 告 劉莉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9日下午2時19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請原告陳報烤爐機台之品牌、型號、價格相關文件並提供相關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