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1年度,1535號
SJEV,101,重小,1535,2012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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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535號
上 訴 人 巧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一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明昭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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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巧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