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428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李家駿
被 告 侑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起依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所核發板院清一百年度司執衷字第一0一六九六號移轉命令,於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暨執行費新臺幣陸佰叁拾捌元之範圍內,按月給付原告訴外人即債務人林季玫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至訴外人即債務人林季玫離職或該移轉命令失效之日止。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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