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0年度,863號
SJEV,100,重簡,863,2012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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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863號
原   告 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玄
被   告 新生活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鈺樹
訴訟代理人 盧其文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陳美華律師
      王瑩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新生活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新生活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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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