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6年度,79號
NHEV,106,湖聲,79,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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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洪慶燦 
      洪寶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受讓對相對人之債權,欲依 民法第297 條第1 項規定,通知相對人上開權利轉讓過程, 然相對人洪慶燦現戶籍地為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相對 人洪寶琴戶籍地為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故聲請人無法得 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 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相 對人洪慶燦現籍設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相對人洪寶琴籍設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表在卷可查,是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致令聲 請人無法對相對人為附件所示內容之意思表示。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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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