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247號
原 告 葉順裕
葉順揚
葉進川
黃蔡英蘭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被 告 梁久雄 住高雄市新興區○○○路298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121號8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45巷24
號
居臺北市○○區○○路121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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