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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調字,101年度,153號
FSEV,101,司鳳調,153,201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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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鳳調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台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金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因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20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鳳山簡易庭詢問簡答表2 紙在卷可稽,故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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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鴻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力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