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9號
原 告 陳明信
楊政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
謝宛均 律師
洪綠鴻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代 表 人 曾姿雯 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毓君
蔡翹鴻
葉宇庭
參 加 人 盧基發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寺廟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