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再字,101年度,7號
KSBA,101,再,7,201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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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陳昱元
再審被告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代 表 人 蕭泉源 校長
上列當事人間俸給事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9月30
日99年度訴字第32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10、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起訴,按 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 ,依第98條第2項及前條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98條第2項及第98條之3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俸給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度訴字第323 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99年11月18日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再審原告復 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 年1月18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1年1月20日送達再審原告,因再審原告主張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1年3月5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原告不服該裁定,併 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101年3月30日以101年度聲字第9號裁 定駁回該法官迴避之聲請,俟確定後,將再審原告不服本院 101年3月5日以101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之抗告事件,移送最 高行政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95號審理,再審原告復對最高行 政法院上述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8月3日以101年度裁字第159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最高行 政法院再於101年10月4日以101年度裁字第2079號裁定駁回 其聲請訴訟救助之抗告確定等情,有本院前述裁定、本院命 補繳裁判費之送達證書、最高行政法院前述裁定等附卷可稽 。而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亦有本院101年11月5日 之院內查詢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李 協 明
法官 林 勇 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 幸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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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