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732號
原 告 黃琇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磐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1 年度雄救字第37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