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1724號
KSEV,101,雄補,1724,2012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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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724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建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土城蔡謝月霞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
,38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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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