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1691號
KSEV,101,雄補,1691,2012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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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69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飛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易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1,332 元,應繳裁
判費8,4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7,9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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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