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盈餘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1年度,1632號
KSEV,101,雄補,1632,2012110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632號
原 告 高意雯
原告因請求給付盈餘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86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係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