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林幸堂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231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 年11月23日上午9 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
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5 月16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約定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 式繳納消費款,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18.25 %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息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自95年4 月19日起即未 依約給付,尚積欠訴外人萬泰銀行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而原告於95年12月26日受讓上開債權,並依法公告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交易 記錄一覽、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高 雄 簡 易 庭
書記官 鄒秀珍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660元
合計 1,660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