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1年度,2034號
KSEV,101,雄小,2034,2012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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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俊清
      陳秀卿
被   告 蔡沐娟即蔡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小字第203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 年11月6 日上午9 時3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13
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申請卡號為000000000000000 、0000 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 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納帳款予原告 ,如未能悉數清償,應按年息19.71%計算利息。詎被告嗣後 未依約繳款,截至民國93年7 月6 日止,尚積欠其如主文第 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 查詢及歷史帳單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黃園芳
法 官 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300元
合計 1,3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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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