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馬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陳昱元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蕭泉源
訴訟代理人 許光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 9月2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補費裁定正本、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