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1年度,336號
FYEV,101,豐簡,336,2012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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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立泰合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永明即紀錫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耀坤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裁判費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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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泰合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