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191號
原 告 海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武窓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隆天律師
被 告 陳三羿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複 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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