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1年度,382號
FYEV,101,豐小,382,2012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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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38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王香姿
被   告 李清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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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