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01年度,109號
HUEV,101,虎小,109,2012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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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小字第1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林芸汝即林宜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鎮區鎮○里鎮○街27號,有被告 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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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