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294號
原 告 中華花園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設花蓮市○○○街00巷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曾雅君 住同上
被 告 臧家治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胡美鑾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2樓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臧家鈞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複代 理 人 臧家樑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4 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未繳納管理費,被告則主張以其對原告 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抵銷。經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 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4 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再開辯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