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王乾勇
代 理 人 李俊發
謝甄晏
上列聲請人為祭祀公業吳永美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少年及家事法院認為所受理事件 之全部或一部非屬家事事件而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合意 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或少年及家事法院為統合處理認有必 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而裁定自行處理者外,應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同一地區之普通法院,家事事件審理 細則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祭祀公業吳永美之管理人吳柏樑於民國96年 11月12日死亡,該祭祀公業並無選任新管理人備查資料,而 聲請人為處理新臺幣十九萬餘元之稅單送達相關事宜,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上開主張,核其所聲請之事件性質並非屬家 事事件法第3條所列各項之家事事件,本院並無管轄權,依 前揭規定,應移由同一地區之普通法院審理,爰依職權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