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台旅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海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發票人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職工福利社,付款人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高雄分行,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一日,金額為新臺幣柒萬零貳佰伍拾叁元,票號AB0000000 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所示之支票1 張,因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46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催字第446 號公示催告在 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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