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828號 聲請人 黃家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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