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68號
KSDV,101,重訴,168,201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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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   告 沈薇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趙怡真
  原   告 沈蘇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陸富吉
        葉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被   告 蔡英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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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