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88號
原 告 橙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玉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黃綺雯律師
被 告 怡樂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諭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