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1號
原 告 余旭華
之5
訴訟代理人 徐英敦
被 告 匡世吉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律師
蘇辰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
7 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
定於101 年12月1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