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22號
KSDV,101,訴,1422,2012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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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2號
原   告 鄭榮庚即益泰汽車材料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
被   告 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正國
被   告 余添綺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16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余添綺」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魏正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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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